首页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不得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公开媒体向公众推广、宣传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招揽客户。 期货公司不得公开宣传资产管理业务的预期收益,不得以夸大资产管理业绩等方式欺诈客户。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