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超出前款规定的范围,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相匹配。
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超出前款规定的范围,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