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申请人或者拟任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对负有责任的公司和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