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者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者连续5年未在期货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