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离任后到其他期货公司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应当重新申请任职资格。上述人员离开原任职期货公司不超过12个月,且未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拟任职期货公司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申请书;

任职资格申请表;

拟任人在原任职期货公司任职情况的陈述;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