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任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任职决定文件;

相关会议的决议;

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