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或者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拟任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申请人依法解散;

申请人撤回申请材料;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反馈意见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

申请人或者拟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申请人被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限制业务等监管措施;

申请人或者拟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