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违规兼职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兼职情况; 未按规定报告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