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变更名称、公司章程;

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股权变更;

作出终止业务等重大决议;

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发生变更;

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期货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发生的后果以及应对方案或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