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经纪业务规则 第六十一条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经纪业务规则 第六十一条 客户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期货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客户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的,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确认。客户既未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确认,也未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报告内容的确认。 客户有异议的,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实。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