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经纪业务规则 第五十六条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经纪业务规则 第五十六条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客户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同步录音;以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保存该交易指令。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