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经纪业务规则 第五十条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十条 第四章 经纪业务规则 第五十条 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下列人员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引用法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