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自获得境外有关监管机构核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备案报告;
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章程;
境外有关监管部门核准文件;
拟设立、收购、参股境外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期货公司变更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权的,应当自获得境外有关监管机构核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备案报告;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