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的,应当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依法登记备案。 期货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