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2011年) 第四章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防范利益冲突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制定防范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与其他期货业务之间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隔离机制,并保持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相对独立。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与客户之间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予以处理;不同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遵循公平对待的原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总部应当设立独立的部门,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应当以期货公司名义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应当与交易、结算、风险控制、财务、技术等业务人员岗位独立,职责分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