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202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通过报刊、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公共媒体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期货公司应当取得期货交易咨询业务资格、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条件,遵守金融信息传播相关规定,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开展期货信息传播活动前,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