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2009年)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期货公司自评的基础上,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对期货公司自评结果进行初审和评价计分,于每年5月15日之前将初审结果上报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