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2009年) 第四章 公司类别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公司类别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异常且足以导致公司分类类别调整的,评审委员会有权根据有关情况及时对相关期货公司的分类进行动态调整。 上述分类调整属于调高期货公司类别的,期货公司评价指标应当持续6个月以上满足与调高类别相应的标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