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分类评价不能替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