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1年) 第六章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分类结果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 第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期货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七条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确定新业务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确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不同缴纳比例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主要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等机构使用。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