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1年) 第四章 公司类别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公司类别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合并的,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在上一年评价期内不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列违规情形,且截至申请日违规事项全部整改完成,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可以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期货公司合并的批复文件之日起,申请将其上一年分类结果调整为原合并各方分类结果中的较高者。合并后的存续公司申请调整分类结果的,应当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上报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