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1年)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被采取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监管措施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且通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的,对相应的监管措施可以不予扣分,但仍需按照违规行为进行扣分。 期货公司主动上报违规行为的,如果该行为不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列违规情形,经评审委员会认可后可以减半扣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