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