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保证金制度;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

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风险准备金制度;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