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