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
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
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