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二章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九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