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2年) 第四章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第三十八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第三十八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向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以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对非结算会员的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由结算会员执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