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交割仓库有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期货交易所暂停或者取消其交割仓库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