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 第四章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第三十二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第三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可以使用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进行期货交易。有价证券的种类、价值的计算方法和充抵保证金的比例等,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