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

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

主动提出注销申请;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公司在注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前,应当结清相关期货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在注销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终止经营活动,妥善处理客户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