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