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未经报告变更名称或者注册资本;

未经批准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交易场所;

违反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规定;

不按照规定对会员进行检查;

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

交易结算系统和交易结算业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