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