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期货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出现本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期货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出现本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