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 第七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十一条 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 第七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 可流通的国债;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以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限。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