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7年) 第九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八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收购本期货交易所股份、股东转让所持股份或者对其股份进行其他处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