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