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出具《税务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对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复核。复核的内容包括:

境内机构和个人申请的内容与实际支付的项目是否一致;

支付项目的税收处理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