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利用电缆或者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

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有线电视台;

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片的有线电视站;

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