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四条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学校开办用于教学目的的有线电视,由有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批、管理,并由审批机关抄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