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已开办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因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继续开办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报告,由审批机关注销。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