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用于国防、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有线电视系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分别管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