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 第十七条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