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