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投诉处理机构接到用户投诉后,应当予以记录并及时调查、处理;用户需要回复意见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用户。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