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