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五章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的具体技术指标和要求,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所服务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规定要求的具体服务标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