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投诉处理机构,积极处理和妥善解决用户投诉,并将用户投诉情况作为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的指标和内容。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