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如需委托其他单位向用户提供安装、故障维修、缴费等服务,应当选择有相应技术实力、服务和管理能力、在工商管理机构注册登记、无不良记录的单位,并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对受委托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加强日常管理。

受委托单位因其服务行为与用户产生纠纷的,由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依法承担责任。